2008年9月23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临时工受劳动法保护吗?
辛祥

    邢先生问:
    我是一名临时工,单位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,也没有为我缴纳养老保险,节假日加班也拿不到一分钱加班工资。我找单位领导论理,要求按劳动法的规定,与正式工享受同等待遇。单位领导却说,临时工的待遇就是这样,如果不干可以走人。请问:临时工受劳动法保护吗?
    本报释疑:在人们的观念中,临时工是用人单位的临时聘请人员。不过,法律意义上并无临时工、正式工之区分。
    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后,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,都与临时工建立劳动关系。一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临时工即受到劳动法的保护。2008年1月1日实施的《劳动合同法》第2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,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适用本法。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,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依照本法执行。”